2006年11月2日,这家猎头公司与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双方约定:猎头公司为对方公司推荐符合其公司职位要求的合适人选,一旦房产公司聘用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推荐服务费。
2007年初,猎头公司向这家房产公司推荐了候选人张某,并于2007年3月6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张某的个人简历发给房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刘某。张某经刘某向另一家大公司作了一定介绍后,于2007年8月底入职这家大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税前年薪为人民币60万元。“‘新人’娶过门,‘红娘’岂能抛过墙?”猎头公司要求获得推荐服务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遭拒后,一气之下将房产公司起诉到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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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红娘”的起诉,充当被告的这家房产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这钱不该我们掏,推荐费不该我们‘买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猎头公司推荐的张某虽没有在被告的房产公司任职,但他现任职的大公司系被告公司拥有股份的关联公司,受被告委托对其开发的大型楼盘进行经营管理。张某的工作不仅体现为经营管理任职公司的大楼盘,也体现为对被告在该楼盘上的最终收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告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人才推荐工作,故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推荐服务费。人力资源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