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W从2006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期间一直在某公司担任总监职务。月薪为平均2万元。2020年12月,公司将W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公司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仍旧是2万元/月。
仲裁过程中,W说2020年伊始,小W就有了离职的打算,期间一直在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事宜。公司突然行此举,将小W安置至前台,只是想让小W主动离职。
相反,公司认为这是正常的调岗行为。首先,每年都会进行这样的轮岗制度,以保证让企业员工能够更加了解企业,融入企业。其次,小W工作成果多次未能达到公司要求顺准,工作成果直接和业绩挂钩,处于优化公司管理结构,疏通上下晋升渠道,必须要进行这样的岗位调整,小W不同意,正在与公司协商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甚至后来直接提出要辞职的申请,因总监职位设计公司商业秘密,故暂时将其调岗至前台,让其轮岗。
2020年12月,小W通过EMS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并且将不再回公司上班。经过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2665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很明显,公司对小W的职务进行了明显的降级该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小W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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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下来后,公司依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不要混淆本案中的赔偿金与补偿金
补偿金是指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赔偿金是在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此时也还有相应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三是责任方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适用的是经济补偿而不是经济赔偿。 为避免讼累,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可直接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可在劳动者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二)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适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①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虽是劳动者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原因系公司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仲裁委和法院理解为这是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故支持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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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 百家 综合 spaceof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