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精密零件公司与一家猎头公司签订《建议书》,要求猎头公司为企业寻找合适应聘者,公司对该职位预算为年薪税前30万元,由猎头公司分两次收取咨询费9万元,第一笔4.5万元在签署意向书时收取,第二笔在应聘者正式开始到零件公司工作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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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8日,零件公司支付第一笔咨询费4.5万元,此后,猎头公司先后向该公司推荐了5个人选,还提供人员评估报告,但零件公司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未安排面试。由于物色人才不成,零件公司要求猎头公司退还4.5万元咨询费,并将其诉至法院。人力资源猎头.
零件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猎头公司没有帮助找到合适的应聘者,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不应取得报酬。猎头公司则辩称,双方签署的《建议书》属于服务合同,自己尽到了为原告寻找、面试评估一个合格的候选人的合同义务,原告理应付费。人力资源总监猎头.
法庭经审理认为,猎头公司已按《建议书》明确的要求向原告提供了推荐候选人的服务,零件公司在未经面试的情况下就认为这多名人选均不合格,与《建议书》明确的要求不相符合。零件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猎头公司未按《建议书》要求履行服务义务,因此法院对其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咨询费的诉请不予支持。(章伟聪)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