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原告英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瓜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金瓜子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68400元以及律师费损失1万元结案。公开资料显示,金瓜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瓜子二手车的运营主体,瓜子二手车是一家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英智公司提供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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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英智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订《招聘服务协议》,按照金瓜子公司的要求,为其寻访物流总监候选人一名。英智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成功与候选人徐某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确认候选人徐某在推荐之前并未与金瓜子公司有任何联系。英智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金瓜子公司HR马超发送了候选人徐某的简历。候选人徐某于2018年10月入职金瓜子公司,税前月工资为57000元,并工作至今,当英智公司要求金瓜子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候选人徐某的服务费时,金瓜子公司以候选人徐某为其自行之前联系的人选,拒绝支付服务费。
资料显示,英智公司推荐成功的高级候选人服务费为被录用者第一年税前年度收入20%,支付第一期50%服务费自候选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至甲方处工作后,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支付第二期50%服务费。
英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金瓜子公司支付服务费136800元;2、请求判决金瓜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3203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8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决金瓜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瓜子公司承担。
金瓜子公司辩称:1、英智公司提供候选人徐某的信息之前,徐某已向金瓜子公司投递简历,属于金瓜子公司正在联系人员,不应视为英智公司推荐的候选人;2、即使认定英智公司推荐徐某成立,徐某入职金瓜子后未经过保证期离职,英智公司亦应退还服务费。故不同意英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英智公司已通过邮件方式向金瓜子公司推荐徐某,金瓜子公司亦与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金瓜子公司虽主张徐某系该公司之前已在联系之人,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英智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故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仍应视为英智公司推荐的候选人。虽然徐某在保证期内离职,但金瓜子公司拒付服务费违约在先。
2019年12月10日一审判处金瓜子公司支付英智公司第一期服务费68400元,律师费10000元,此外以6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英智公司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金瓜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金瓜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20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金瓜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金瓜子公司承担。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