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并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投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同日,央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境外投资者和银行据此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两份文件的下发意味着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FDI)得以正式推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也将由此迈出重要一步。
直接投资、跨境结算同时迈进
《通知》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知》还明确,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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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则在其宣布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央行相关人士介绍,《管理办法》推进了实施“十二五”规划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部署,有利于积极稳妥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香港人民币市场发展,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央行此前曾推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但为了防范“热钱”流入,试点期间,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一定工作流程开展。
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使用,央行制定了严格规定。比如,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两份文件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人士指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两年多以来,香港已汇聚了大量人民币,但由于投资渠道的缺乏,境外企业、机构及个人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不是太强。人民币FDI细则的推出,将为人民币回流提供渠道。同时还将有助于减轻外汇入境给央行带来的对冲压力,也有利于培养人民币离岸市场,推动人民币从结算货币向交易货币转变。
(来源:上海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