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特点是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而碳金融市场发展则需要以政府引导为先,率先需要:政策制定、碳权指标分配、定价和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实施保障措施、税收优惠、担保贷款、违约责任、监管程序等,这些将成为碳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从监管手段来看,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是以公允会计为基础,比率管理为标准,而碳金融的监管则以碳会计工具为先导,对国家、地区、行业、企业、家庭、个人进行准确的碳资源核算,从而界定社会责任风险和“碳中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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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面临的挑战过去20年银行表外业务高速发展,在银行体系之外逐渐形成了庞大的影子银行或平行银行系统,欧美碳金融市场伴随着影子银行的兴旺而得到发展。危机爆发之前,人们并未意识到影子银行已经在全球金融系统的信贷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影子银行的崩溃,银行业不得不加速资产清理,其中包括碳权资产。2009年初,国际碳权价格跌至市场的历史低位。经历危机后,在巴塞尔新协议的推动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银行经营策略更显重要,绿色信贷规模将有所扩大,一级碳权开发等咨询服务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点,银行参与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将有所提高,碳权参与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等流动性组合管理将进入政府监管者视线。
从监管门槛调整看出,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以下挑战:
首先,碳金融间接融资层面的业务规模将受到资本金限制的影响,具备碳权开发条件的融资项目,合同期限和金额将受到限制,尤其是碳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将受到一级资本金3%规模的限制;
其次,与低碳项目融资并列的碳权开发咨询服务将是未来银行业竞争的重点,碳金融咨询服务类人才竞争将进入白热化;
再次,公司、个人低碳融资产品将步入发展期,银行面临碳金融产品开发的市场挑战;
第四,未来银行将参与二级碳权市场的投资来平衡资产负债结构,但是受我国法律、技术和制度制约,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投资规模将受到限制。
“赤道原则”的监管2003年6月,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发展绩效标准”讨论,成立了由金融界、投资界大力推崇和认可的国际融资标准。目前,近70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5%。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环保总局联合宣布,在中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三年来,中国政府在这种非行政的经济干预模式下,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信贷”监管政策。《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吸收了《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要求。2008年3月,环保部牵头翻译赤道原则,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的环保、安全和治理标准。
(来源: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