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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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AMC”)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甚至可成为控股股东,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受访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一方面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在市场驱动下,看好中国的特殊资产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经济下行尤其是地产下行带来的流动性危机,国内金融AMC涉及房地产风险敞口比较大,需要引入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的资金和管理经验。业内人士预计,随着金融AMC行业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将会形成多元化良性竞争与合作的局面,外资“鲇鱼效应”会对本土金融AMC造成一定的冲击和竞争压力,但会更多助力中国特殊资产市场的国际化。
金融AMC对境外非金融机构放开
金融AMC作为我国非银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一类机构,其设立、法人、股东、开设分公司等所有行政事宜均须依照《实施办法》进行。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实施办法》,将金融AMC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划归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的战略投资者,这一版《实施办法》要求,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等条件,并且要求“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