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务实性和有效性是值得肯定的,它对新时代的变化和风险点做出了一定的修正。”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高级研究员谭雅玲对时代周报记者指出。
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发展跟美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借鉴和对比美国的改革对于我们来说不但可以从美国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少走弯路,而且对于正确认识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严格监管衍生金融
国都证券研究所所长许维鸿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整个金融体系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从短期效果来看,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会对银行经营方面在两大块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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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块是,对以前做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些结构化产品的投行来说,以后会面临比较严格的监管,他们需要跟监管机构说清业务的具体内容。
作为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诸如CDS、CDO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是本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首要课题,更是引起了市场对于衍生品交易活跃程度能否恢复的争论。可以预见的是,美国将在历史上第一次形成联邦体系下对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框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体系的衍生品交易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纯投机性质的“掉期”交易,原则上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猎头.
第二块是,改革对投行的固定收益、交易项目的影响将加大,比较突出的是对自营业务的影响。改革法案出台之前,自营业务的监管缺失严重。在国际投行里,自营项目如何操作开展业务都由投行自己说了算。
首先,自营业务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就需要受到规定和限制。在我国,对自营业务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对券商自营规模的限制、对所投项目的限制,对此证监会是有很明确的说法的。而在美国,这些限制都不存在,券商操作的自由空间过大。猎头公司.
其次,投资私募股权基金(PE)和对冲基金的行为被禁止。这两种基金应该被定位为高风险、高收益、纯市场经营的机构。这样一来,投行在顾客服务和“对赌”上就远不如以前了。这一点对高盛、摩根大通这些大型的金融机构的影响将很大。
同时,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商业银行自营交易的限制,或意味着交易收入对商业银行的收入贡献度将逐渐下降,商业银行的业绩波动或许也将减少。
衍生产品面临清算
在本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众参两院都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的衍生品清算体系和交易平台”。金融猎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全球化的清算体系和交易平台都是可行的。规范的交易流程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衍生品复杂设计所带来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谭雅玲称,中国已认识到并开始着手建立一系列全国性的清算和结算机构。我国目前两大衍生品清算体系分别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
许维鸿表示,我国由于“后发优势”的有利因素,进入到无纸化阶段比较早。证券猎头.计算机发达以后,纸债券很快就被废弃了。但国外的股票、债权以及衍生品等等都是从纸质阶段发展起来的,而且其市场多以州、联邦包括国际等各级为体系,所以国外很难形成统一的结算体系。所以说我国在结算、清算的领域来讲是很先进的。对美国而言,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的结算清算体系,这样会导致风险难以把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管理十分重视。“影子银行系统”即投资银行等非传统商业银行机构,通过杠杆操作和复杂金融工具,对企业或个人的项目进行融资,从而带来整个经济“货币乘数”的实际增加(货币乘数—银行通过融资把有限的货币进行倍数扩大)。银行猎头.
许维鸿认为,在宏观上,我们必须把握适度的货币乘数这个金融杠杆。当金融杠杆太低的时候,就是以自然经济或者小农经济为主,这样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当金融杠杆过高的时候,就会产生资产泡沫和虚假的经济繁荣,这同样也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我们应该吸取美国教训,美国现在杠杆过高,需要通过对银行的衍生品、私募基金以及对冲基金的控制来实现降杆。而我国的情况是存在二元经济,一方面投资银行就是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存在一个比较明细的监管的杠杆比率,但是我们还有大量的民间融资体系和信托公司,包括一些理财产品还没有被纳入到杠杆计算中,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向美国学习,将其透明化和数量化。金融猎头公司.
另外,谭雅玲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美国在监管和查处市场问题和漏洞上是以法为规、依法行事的。而在我国很多的金融活动当中,缺少法律依据,往往是问题出现以后再出台相应的对策,这样一来,这些政策的可持久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就大大减弱了。美国很多金融法案的超前性是比较突出的,值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借鉴。
离岸金融或成漏洞
许维鸿认为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解决离岸问题。猎头网.他在采访中表示,现在很多对冲基金都是在一些不知名的岛上注册的。从商务部多年来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统计数据显示,往往这些不知名的岛对我国直接投资数额巨大,排在很靠前的位置。也就是说,大量的投行把子公司注册在这些岛上,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子公司可以跟母公司比较容易地隔离。一旦这样的子公司出现问题,只要通过其自身倒闭就可以避免把母公司拖累到法律纠纷之中。
西方的金融体系在法律的制定上并没有真正去解决对非本国注册的、游离于本国监管和法律体系之外的金融组织,包括对冲基金和股权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这一点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是具有很大伤害的。这些岛公司在监管和法律约束上并不像其母公司那样完善,故而很难对其进行考察。 (来源:卜拙 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