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郭新民1990年至2007年任亳州古井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包装分厂第一副厂长、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37.4万元、美元2万元、港元20万元,还收受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贵重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郭新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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