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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审计要点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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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以下统称公用经费)等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高, 近年来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亦是国家及地方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实务中单独委托对公用经费进行审计的项目较少,一般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针对此类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普遍存在对政策把握不全面、理解不透彻等问题,导致项目组无法识别和判断公用经费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执行单位的合规性风险,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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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基本概念

“三公经费”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由于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性质与“三公经费”性质相似且互有交叉,审计方法和程序基本相同,因而在本提示中一并统称为公用经费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规、适用范围和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公用经费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等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与公用经费相关的规定。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推进相关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共十二章六十五条,涉及经费支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2.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4.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5.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并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7.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8.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遵循本条例。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涉及经费支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根据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3.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4.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6.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三)公务接待规定

1.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2013年12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

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2)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3)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公务用车规定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2017年12月1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了规范。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3)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2.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

2011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对公务用车预算决算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五)因公出国(境)规定

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对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2.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4.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5.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7.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8.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六)会议费规定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遵照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4.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5.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差旅费规定

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5年9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明确:由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2016年4月1日,财政部将各地财政部门细化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汇总整理并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八)培训费规定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遵照执行,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执行。

(来源:审计之家 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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