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郭女士入职众泓基金公司后,试用期刚过去没多久,收到了公司以“不能胜任CEO岗位等为原因”而下发的《试用期不予转正通知》。郭女士对公司通知中的结果无法接受,最终被众泓基金公司解聘,二者引发劳动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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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私募和入职仅4个月的CEO打起了官司。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将深圳前海众泓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众泓基金公司)和CEO郭女士之间的劳动纠纷细节公布于众。
郭女士入职众泓基金公司后,试用期刚过去没多久,突然收到了公司以“不能胜任CEO岗位等为原因”而下发的《试用期不予转正通知》。
郭女士对公司通知中的结果表示无法接受,最终被众泓基金公司解聘,二者遂引发劳动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被辞退的郭女士,要求众泓基金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等。
而众泓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则正好相反,要求不向郭女士支付上述工资、赔偿金等,同时还要求郭女士赔付公司超过80万元的房租费用。
二者到底孰是孰非?法院最后又会如何判决?
01
实际试用期过去2个月后被“不予转正”
2020年底,80后郭女士收到了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这家私募就是众泓基金公司。
次年1月4日,郭女士正式入职众泓基金公司,担任众泓基金公司的CEO。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郭女士的月工资标准为:试用期35000元,转正后371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不过,入职之后,郭女士和众泓基金公司共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份合同中的期限是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4日,为期三年,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
2021年3月1日,众泓基金公司和郭女士变更了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期两年,试用期2个月,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于是,法院指出,众泓基金公司和郭女士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郭女士的试用期实际上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
然而,2021年4月30日,郭女士突然收到众泓基金公司下发的《试用期不予转正的通知》。
也即是说,郭女士在实际试用期已过去近2个月时,被公司通知“不能转正”。
02
以“不能胜任CEO”为由被辞退
通知中,众泓基金公司认为,郭女士“不能胜任CEO岗位”。
具体原因包括缺乏统筹能力、缺乏责任感、任职期间各项工作进度缓慢且拖延使公司成本增加、在突发事件中未能承担起CEO应由工作职责等等。
同时,郭女士还被从公司CEO转为融资负责人,并定下团队和个人融资业绩目标。要求郭女士负责的融资团队5-7月融资额不低于3.5亿,个人融资额不低于1个亿。后期融资业绩目标每月按20%增长,具体以公司业务进行调整。
郭女士对众泓基金公司下发的通知结果无法接受,最终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双方于2021年5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的郭女士提起仲裁,后和众泓基金公司对簿公堂。
郭女士向法院请求,要求众泓基金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以及年终奖等等。
而众泓基金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则截然相反,要求不向郭女士支付上述工资奖金、赔偿金、年终奖等等。
同时,根据众泓基金公司提交的装修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称郭女士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工程延期以及临时职场的租赁期限和正式职场的租赁期限增加,主张郭女士应承担众泓基金公司5月至7月的租金,合计约82.2万元。
03
法院判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
驳回公司“租金赔偿”诉求
对于二者的诉求,法院经过审理,一一作出了判决结果。
首先,关于支付郭女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问题。因众泓基金公司确认未向郭女士发放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的工资,故被法院判决向郭女士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金额为45628.74元(37100+37100÷21.75×5)。
其次,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郭女士的试用期实际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而众泓基金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为2021年3月4日至4月30日。
因此,法院判决众泓基金公司向郭女士支付上述试用期内的赔偿金69360.87元(37100÷23×20+37100)。
接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法院指出,众泓基金公司以向郭女士发出《试用期不予转正通知》,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众泓基金公司应就郭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但基于现有证据判断,众泓基金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岗位设定的绩效考核方式对郭女士进行考核,在考核程序缺失的情况下得出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和程序正当性。
并且,郭女士的试用期在2021年3月3日届满,众泓基金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再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作出辞退决定,主观上具有恶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故法院认为,众泓基金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郭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308.7元。
对郭女士提出要求众泓基金公司支付2021年1月9日至5月7日期间加班费259423.02元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只认定了郭女士在2021年1月9日、10日按照众泓基金公司的要求进行加班,判决众泓基金公司支付加班费6436.78元。而对郭女士提出的其他时间的加班工资,因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没有支持。
同时,对郭女士要求众泓基金公司支付年终奖、董事长基金的诉求。法院认为上述奖金不属于必然发放的款项,不属于薪酬工资的必然构成部分,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准。因此也没有支持。
反观众泓基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了郭女士返还公司的办公设备——苹果电脑一台,而驳回了众泓基金公司要求郭女士赔偿“82.2万元房租”的诉求。
04
近一年在管基金数量为0
根据中基协官网披露的信息,众泓基金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3日,登记时间为同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300万元。
该公司拥有全职员工5人,取得基金从业的人数也为5人。其中,公司实控人为冯国强、陈一军,二人各持股50%。
高管信息显示,陈一军和冯国强以前就是同事,二人并非金融行业出身,而是共同来自物流行业。
担任众泓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一军,其最初是中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市场部的一名物流调研员。同期,冯国强是该公司操作部的航线操作经理。
后来,陈一军进入深圳市国建物流发展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而冯国强在辗转了另外两家物流公司后,也进入深圳市国建物流发展公司,与陈一军再次成为同事。
2015年,陈一军和冯国强共同设立私募基金——众泓基金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众泓基金公司的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停留在2021年7月28日。最近大半年时间再无更新。
同时,该私募公司的当前及最近一年的在管基金数量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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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