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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银保监罚决〔2021〕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12层1202室及13层
法定代表人:金元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
2013年12月4日,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中国保监会报送了《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身保险产品报备的报告》(农银人寿发〔2013〕344号),其中包括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报备材料。根据总公司已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你单位应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职业类别分别计算收取保费。
2019年1月至12月,你单位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实际费率为2‰的有1100笔业务。其中,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一类的24笔,比备案费率1.4‰多收取保费4,720.80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二类的1040笔,比备案费率1.8‰多收取保费42,762.69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三类的28笔,比备案费率2.1‰少收取保费717.00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四类的8笔,比备案费率3.2‰少收取保费18,576.00元。2019年1月至12月,你单位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实际费率为3‰的有3158笔业务。其中,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一类的455笔,比备案费率1.4‰多收取保费316,894.40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二类的2057笔,比备案费率1.8‰多收取保费402,950.84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三类的427笔,比备案费率2.1‰多收取保费87,866.61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四类的219笔,比备案费率3.2‰少收取保费17,133.03元。
综上所述,2019年1月至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存在将不同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按照相同费率计算收取保费行为,未按照已备案的精算报告中产品定价方法、定价假设,以及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依据被保险人不同职业类别分别计算收取保费。2020年1月以后,你单位停止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