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对招商证券旗下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香港”)作出谴责及罚款500万港元,原因是招商证券(香港)与错误处理客户款项有关的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
香港证监会发现,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招商证券(香港)曾经约800次为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明确容许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将介乎68,000港元至3.08亿港元的资金由客户信讬帐户转出。招商证券(香港)亦没有聘用适当的职员来进行其业务,也没有设立妥善的内部监控措施和程序以确保遵从《客户款项规则》及保障客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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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强调,稳妥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法团的基本责任,故即使客户资金其后在同日便被转回客户信讬帐户,任何违反这项责任的行为仍是不能姑息的。招商证券(香港)采取有关做法超过三年,显然违反了这项基本责任,及没有遵从《客户款项规则》和《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招商证券(香港)∶
•自行向证监会报告有关事宜;
• 进行检讨,以审视在有关期间内该公司规管客户款项分隔情况的操作程序及监控措施;
• 就该公司在有关期间内的客户款项处理程序委讬进行独立的合规及监控检讨;及
• 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及接受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和纪律行动,且并无证据显示招商的不合规行为令客户蒙受损失。
资本邦发现,三天前招商证券(香港)香港子公司就遭到香港证监会的谴责和罚款。5月27日,招商证券(香港)因其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遭到香港证监会的谴责,及罚款2700万港元。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招商证券(香港)及另一位联席保荐人──UBS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统称为UBS)各自在上市过程中没有履行联席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以处理有关中国金属及其客户的多项不寻常的事实及迹象。
资本邦获悉,UBS自2007年底起对中国金属展开尽职审查。UBS于2008年6月2日以中国金属的独家保荐人身分,向联交所提交中国金属的首次上市申请。招商证券(香港)大约于2008年11月联同UBS,成为联席保荐人。UBS和招商证券(香港)于2009年2月24日以联席保荐人的身分,代表中国金属提交第二次上市申请。
具体而言,香港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香港)未履行以下保荐人应尽责任:
1. 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在中国金属于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前,UBS发现中国金属其中一名最大的内地客户A公司虽然已于2007年3月被撤销注册,但却继续与中国金属或其附属公司签订销售合约。尽管招商证券(香港)是在或大约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香港)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国金属的情况,并使其本身信纳招股章程内所披露的资料。证监会认为,假如招商证券(香港)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个或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国金属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均就中国金属与A公司及/或B公司之间的交易的真实性,引起多个预警迹象。证监会认为,有关证据显示招商证券(香港)并无采取任何步骤,以就此问题进行跟进尽职审查。
2.对中国金属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UBS曾与中国金属所有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前,招商证券(香港)亦与两名供应商进行了电话访谈,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曾核实受访供应商代表的电话号码及/或身分。UBS及招商证券(香港)曾以面对面的形式与部分中国金属客户进行访谈,其余则透过电话进行。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i)有关访谈纪录一概没有显示该等面对面访谈在何处进行,以及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否采取任何步骤,核实进行访谈的处所是否相关客户的处所;及
(i)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采取任何步骤,核实任何受访客户代表的身分,以使它们信纳受访者具有适当的权限接受访谈。
证监会在决定对招商证券(香港)的适当处分时,已考虑到:
• 招商证券(香港)没有履行重要的职能,即抱着提问求证的心态,作出批判评论性的评估,并特别留意一些与中国金属及其联席保荐人提供的资料互相矛盾或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受质疑的预警迹象;
• 招商证券(香港)没有履行其独立职责,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及/或以批判性态度严格审阅由中国金属及其联席保荐人所提供、并与中国金属所提供的资料互相矛盾或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受质疑的文件及资料;
• 招商证券(香港)曾协助一家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上市;
• 招商证券(香港)表现合作,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及监管关注事项;及
• 招商证券(香港)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以检讨与其进行保荐人业务有关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业内人士认为,香港证监会对招商证券采取的罚款金额之高,是香港巿场罕见的,可能也预示着香港证监会有加大监管力度的倾向,对于香港新股市场应该是好事,投行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尽职审查,将会更加严谨。
对香港证监会的处罚,招商证券(证券代码:06099)5月29日发布公告回应称,公司对以上决定无异议,并已采取措施,深化招商证券(香港)投行业务改革,强化勤勉、尽责、审慎、合规的原则,全面完善投行业务制度流程,提升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水平,严控业务质量。
此外,资本邦发现,2月27日,香港证监会以违反《保荐人指引》为由对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前负责人员吴亦农暂时吊销牌照,为期18个月,由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原因是招商证券是2009年某项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保荐人,而吴是负责监督执行该项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
资本邦注意到,今年以来,招商证券、UBS瑞银、摩根士丹利、美银Merrill Lynch、渣打证券五大投行均已因保荐人缺失问题遭到中国香港证监会处罚,罚金累计超过8亿港元。
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对UBS处以3.75亿港元罚款,并暂时吊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处罚原因是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该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UBS作为保荐人的失职行为主要包括:UBS没有就中国森林业务的多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以及在对天合介入尽职审查访谈时没有处理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以及访谈问题模糊不清。
同一天被香港证监会点名处罚的还有另外三家大投行:Merrill Lynch、摩根士丹利和渣打证券。三大投行因保荐人责任缺失分别被证监会处罚1.28亿港元、2.24亿港元和5,970万港元,涉及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和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的承销保荐项目。
资本邦获悉,保荐人对上市过程有颇大程度的控制。若保荐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未能符合标准而导致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仍然获得上市地位及最终倒闭,或会令公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并打击他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信心。因此,香港证监会必须就保荐人的缺失处以具阻吓作用的罚则。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这些执法行动所针对的是保荐人缺失,尤其是保荐人在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尽职审查时所犯的缺失。执法行动的结果显示证监会高度重视保荐人的高操守标准,因为这样才能保障广大投资者和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廉洁稳健及声誉。有关的执法行动向市场传达强烈而清晰的讯息,就是我们会毫不犹疑地就失职保荐人所犯的失当行为追究它们的责任。”
本文出品:资本邦。作者: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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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