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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问题不合规将严惩,这些IPO企业要小心了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1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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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几年来,一些拟IPO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存在“假外资”的情形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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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者股权转移到境外兜一圈,再戴个“外资”的帽子返回境内投资的经济行为,通常被称作“返程投资”,又名“假外资”。

财华社发现,采取这种投资方式的企业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纯粹的内资企业,希望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获得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内资企业引入境外投资者(包括投资基金)后在境外上市,需要有境外投资主体,因此采取返程投资的方式。

尽管投资方式不一,但从外汇管理角度来看,这类拟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外汇监管合规问题仍是不少业内人士关注的重点所在。

返程投资违法行为将严惩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取代了2005年以来一直实施的“75号文”。

与“75号文”相比,“37号文”在定义、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重点明确了关于“返程投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或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即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纵观目前IPO已过会的案例,财华社发现,不少企业并未按规定在当下办理相关外汇登记,而大多是事后补办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以快克股份为例。2011年12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支局对快克股份董事长金春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反当时有效的“75号文”有关规定的行为罚款3万元,随后一天,当事人金春缴纳了罚款。

2012年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支局出具《关于境内居民金春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批复》(武汇发[2012]1号),同意境内居民金春在英国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Gloden Pro.)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金春已到该支局为Gloden Pro.办理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对此,保荐机构认为:金春违反当时有效的“75号文”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但鉴于1)当事人金春由于认识不到位,不存在主观故意;2)金春已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了外汇补登记手续。据此认为,金春此次受罚不影响其担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法律障碍。

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

以雪榕生物(300511)为例。1999年5月18日,雪榕生物董事长杨勇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豪胜投资,并由豪胜投资于2000年受让了高榕食品的股权,2006年开始余荣琳、诸焕诚、王向东、丁强、余贵成、陈建华通过增资或转股的方式成为豪胜投资的股东,但该等事项并未及时在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外汇登记手续。

2010年10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向豪胜投资7名境内自然人股东杨勇萍、余荣琳、诸焕诚、王向东、丁强、余贵成、陈建华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完成了外汇补登记手续。

就上述补登记事项,2012年8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杨勇萍、余荣琳、诸焕诚、王向东、丁强、余贵成、陈建华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7人未在规定日期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行为违反了“75号文”第八条规定,但属程序性违规且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鉴于其已补办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纠正了违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理措施

综上分析,对于一些拟IPO“假外资”企业在处理外汇监管合规性问题时,比较可行的举措就是未办理外汇登记的要及时补办,并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行政处罚,且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处罚非重大的证明及律师发表处罚非重大的意见。同时,对于离岸公司的外汇来源,也应如实作出披露。

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对“假外资”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加强监管,以发挥其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来源:财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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