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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吉岛杀妻骗保”3000万保额背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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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佟亚云 编/李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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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男子张某某给妻子购买保额逾3000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亡”。12月11日,消息称张某某已被泰国警方控制,天津警方将其涉嫌诈骗立案调查,正按相关流程侦办。

案件背后,涉及保险合同仍有诸多疑问待解:保单受益人作为嫌疑人已被立案调查,保险合同能否依旧生效?被保险人对所涉合同是否具备知情权?同一人几个月内被保十几份保单,行业内目前是否具备信息流通共享机制?搜狐财经“公司深读”与多位法律界、学界和业界人士交流探讨,试图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

保险公司是否仍需赔付?

据媒体披露,关于张某某可能购买的保险产品,现找到4份实体保单、一张手写记录、一张明细记录和电脑记录等。除疑似重复项,张某某总计购买寿险达18份,保额共计3326万,疑似购买的综合意外险两份,保额总计100万。

(张某某疑似购买的部分保险清单/图片源自消息首发微信公众号“津云”)

张某某以涉嫌诈骗已被天津警方立案调查,保险合同是否依旧生效?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媒体披露,有4份保额总计1716万元的实体保单,分别来自阳光保险、太平洋保险、同方全球人寿和复星保德信。投保人均为张某某,被保险人均为小洁,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均为张某某一人。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对搜狐财经“公司深读”表示,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为此赔付保险金,但存在退还保险费的问题。

其余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息尚难从公开资料得知。手写记录显示的5分寿险保额总计45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法定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受益,张某某作为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律师说法,若这几份保单被保险人是小洁,由张某某投保,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若投保人是小洁,张某某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小洁其他法定继承人可申请理赔。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沙云翠持类似观点,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被杀害女士,属于承保事故范围,保险公司应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限内予赔付。

关于案件细节和赔付事宜,复星保德信人寿和华夏人寿方面对公司深读表示,目前案件还未结案,不方便透露更多信息。

过往相似案例显示,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被杀害后,保险公司仍需进行赔付。

2016年,男子李某在结婚后为妻子购买了保额为100万元、300万元两份人身意外险,投保人为妻子廖某,受益人为李某。后李某与同伙合谋,制造出妻子意外死亡的假象,试图“杀妻骗保”。

对于保险赔付,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答应了100万元的赔付要求,另一家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愿赔付300万元。

庭审时,史带保险辩称,保单虽以廖某名义进行投保,但李某为该份保单实际投保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知悉其作为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造成廖某死亡,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应当做被保险人廖某遗产尤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被保险人是否应有知情权?

四份实体合同中,其中一份为同方全球人寿传世荣耀终身寿险。官网显示,该保险投保年龄为18-65岁,保险期间为终身,最低保险金额为30万元,最高可达3000万元,可通过经纪代理渠道和银行保险渠道购买。

搜狐财经“公司深读”致电同方全球人寿询问传世荣耀终身寿险相关信息,对方回应称,按照“女性、30岁”条件粗略计算,800万保额若一次性支付需缴纳145.2万元。

当搜狐财经“公司深读”问及“是否可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该产品”时,同方全球人寿方面回应“肯定不行”。

“最近网上有个普吉岛的事情,经过这个事情公司更加重视这方面。被保人要签名,而且800万这么大的保额,投保人要出具相应收入证明,被保险人也要出具财力证明。”同方全球人寿方面称。

目前公开披露的案件信息无法得知小洁对保险合同是否知情、知晓多少。有报道称披露称,小洁的家人怀疑小洁并不知道这些保单的存在,因为保单需要被保险人签名,而3份有签名的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都与小洁的字迹有差异,其中一份更是差异巨大,小洁母亲看过另两份保单的签名后认为,字迹虽有相似,但也不是女儿亲笔。

沙云翠律师对此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被保险签名或系造假,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引出案件另一疑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被保险人是否应具备知情权?李滨律师表示,此案中的妻子小洁作为被保险人享有对合同的知情权利,若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公司则存在缔约和民事过错。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也就是受害者并不知道丈夫为其投保的情况,这时候丈夫因为对该保险合同有效性存在期待,并且为了该保险合同而杀害了妻子。此时,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保险公司非法订立保险合同,另一个是丈夫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实施的杀害妻子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存在缔约和民事过错,对受害者的死亡应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李滨称。

沙云翠律师持类似观点。被保险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人身险涉及以死亡作为赔付的前提,保险公司有义务确认被保险人是否知情,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如何从制度和流程方面确保被保险人知情?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与被保险人的联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人士陪同被保险人体检,电话回访等方式。

李滨称,目前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订立保险合同的成本,很难对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进行确认。

“被保险人到公司、他(保险公司)到被保险人处都不方便,这些工作会要求保险代理人做,保险代理人为了赚佣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并不匹配,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拿佣金,这个制度的漏洞不赌上,类似的案件难以避免。”

能否避免类似悲剧?

“男子泰国杀妻骗保案”并非孤例。某男子为了骗取400万人身意外险保险金策划车祸杀害妻子、大学生为了骗取人身意外险等保险赔付用亚硝酸盐毒死双亲……

类似的悲剧可否避免?或者说,在本案当中,保险公司能否在签订合同前觉察到异常?

沙云翠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有责任在签约前察觉到异常。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这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但保险公司不仅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负责,对投保人的投保时间及数量亦有审核责任,同一被保险人以死亡为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更应履行审慎义务。

根据媒体披露,四份合计保额为1716万元的实体保单有三份购买于9月,一份购买于6月。几个月之内,被保险人小洁突增多份保单、涉及保额逾千万。此外,根据公开资料可知,目前搜寻出的保险记录中,张某某鲜有在同一家公司购买多份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能否在签订合同之前,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其他公司的投保历史信息进行查询?

业内人士称,目前还没有跨公司的行业信息共享的数据库,一部分原因是涉及到客户隐私,一部分原因是设计商业机密。“出了类似的案件,各家保险公司只能将公开获得的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料与自己的信息进行比对。”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认为,保险公司信息互联互通方面应该由汇总全行业的数据库,如果各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能够达成数据共享,对于这样在多加公司投保、保额总额非常高的异常信息进行预警,将会有助于控制类似的欺诈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保险所所长粟芳持类似观点,“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尽快建立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互通,遇到高额保单时,慎重销售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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