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官网1月1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不得拿领导批示向保险公司变相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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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企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指导意见还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