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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老农VS老农果园:在“果园”里遭遇山寨


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 想必消费者对“果园老农”这一商标并不陌生,其商标权利人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2006...

    想必消费者对“果园老农”这一商标并不陌生,其商标权利人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2006年,是一家集果仁深加工、品牌代工生产及产品代理为一体的专业休闲食品销售、加工型企业。日前,这样一个致力于把“果园老农”系列休闲干果食品培育成国内乃至国际干果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优质品牌的企业却在“果园”里遭遇到了商标侵权。2013年4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全全食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8万元、被告北京全全食超市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被告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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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果园老农公司)作为北京市知名干果生产企业,其先后被评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获得“中国糖酒食品业畅销品牌”、“美国加洲杏仁年度销售冠军”等多个荣誉称号。“果园老农”注册商标也被北京市工商局评选为了北京市著名商标。随着“果园老农”商标被消费者广泛熟知,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渠道,金果园老农公司从2008年开始便在北京市区内开设“果园老农”休闲食品专卖店,截止2011年底开店数量已达到90家,未来计划在2013年底前,在北京地区开店总数量达300家。

    然而,金果园老农公司陆续发现在北京干果市场上出现了与“果园老农”商标近似的商品“老农果园”。金果园老农公司在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及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性等问题后,于2013年1月30日以侵犯“果园老农”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老农果园”的生产商为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良平公司)及销售商北京全全食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全全食超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起诉称,公司对三个与“果园老农”相关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金良平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在与公司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金果园老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全全食超市销售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合计10万元,并要求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金良平公司答辩称,公司正在申请注册“老农果园”商标,同时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商标图形是委托第三方设计的,商标排版和设计理念与金果园老农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一致,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金果园老农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全全食超市答辩称,公司不知道涉案商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在接到起诉书之前没有人告知过其公司购进的老农果园产品侵害他人商标权。同时公司能够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案商品系从正规渠道购进,且涉案商品在北京不同的超市都有销售,不止全全食超市一家,故不同意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 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良平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中文部分“老农果园”与金果园老农公司第3413823、4486958号商标中文部分“果园老农”仅文字顺序有所调整,英文部分的中文含义基本相同,金良平公司涉案商品与金果园老农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部分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认定金良平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金果园老农公司第3413823、4486958、6804239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金良平公司“合理使用”已申请注册商标和无侵权故意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与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图样一致的、在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11年9月8日就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与金果园老农公司第4486958、6804239号商标近似,但2012年8月13日,金良平公司再次就同样的“老农果园”商标图样在同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金良平公司在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对其“老农果园”商标的侵权风险有充分认识,其申请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其申请号为第8093131号的“老农果园 Peasant orchard”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其仅在涉案商品包装袋背面下方非显著位置使用其“金良平”图文组合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金良平公司攀附金果园老农公司涉案三商标的意图明显,金良平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全食超市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亦构成侵权。对全全食超市是否应承担除停止侵权外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现无证据证明在收到起诉书之前,全全食超市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品属侵权商品,在其能够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为金良平公司,金良平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全食超市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全全食超市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明知涉案商品系可能侵犯金果园老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继续销售涉案商品,对此,全全食超市除停止侵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良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全全食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金果园老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良平公司和全全食超市分别赔偿金果园老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8万元和0.2万元;金良平公司在《北京晚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给金果园老农公司造成的损害消除影响。

    评 析

    纵观本案,可发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使用的“老农果园”标识与原告“果园老农”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方面。诚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广泛存在着“商标相同容易认定,商标近似却难以认定”的难题。笔者认为,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首先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最终以两商标的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必要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涉及生产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说,近似商标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判断近似商标以是否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为标准。因此,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两点:一方面,要采用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比较方法,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另一方面,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同时,比对时兼顾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相同侵权”无须考虑混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该《商标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无须判断消费者是否混淆。只有在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近似、商品近似条件下,才需要考虑是否造成误认,从而决定是否存在近似,构成侵权。

    “果园老农”诉“老农果园”侵犯商标权案中,将被告“老农果园”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果园老农”的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组成相似,都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四个汉字完全相同,仅前后顺序不同;两标识皆用普通字体表达,外形也近似。因此,被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与原告的“果园老农”商标相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商标有特定的联系。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来看,根据相关事实,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作为北京市知名干果生产企业,其先后被评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获得“中国糖酒食品业畅销品牌”、“美国加洲杏仁年度销售冠军”等多个荣誉称号。“果园老农”注册商标也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选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可以认定,“果园老农”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因“果园老农”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易受到相关消费者的关注,且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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