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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网友 2022/5/23 14:37:14 |
自2021年1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发布以来,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操方面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审核趋严的同时对于申请机构的要求更标准、更具体、更透明。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难点在哪里?以往最让申请机构头疼的可能会有三大点:股东出资能力、高管团队能力、关联方情况,但根据小编实际办理经验看来,私募机构的高管团队能力成为最头疼的问题,团队能力最直接的表现则就是业绩能力。 证券类申请机构团队投资能力要求 根据协会反馈内容中给到的关于团队投资能力的提示,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需要提供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及相应投资业绩证明材料,需要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 投资业绩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供: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公司(持牌机构)自营账户投资业绩、产品管理业绩。 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 提供最近3年年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 此外需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最近3年年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要求,在实操中往往会更加严格,会要求近三年每一年账户规模都在1000万以上,而不是三年计算平均值。 对于这一账户的业绩需要是正收益,最好能跑赢同期大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期货账户与证券账户需要分开论述,不可结合计算规模。 涉及公司(持牌机构)自营证券账户投资 提供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 此外请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 此外请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近期反馈变化二证券类高管如果涉及到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严格要求是持牌机构的业绩才予以认可。持牌机构指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公募、私募、资管机构等。 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 请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管理规模、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此处仅提到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业绩,公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同样可以提供作为投资业绩。对于产品管理的时间,一般至少需要连续6个月以上,但是这个时间在实操中最好是1年以上的,并且是近三年的业绩,不要与市场脱离太久。对于产品的管理规模,最好累计有三千万以上,规模低于三千万也不是一定不可以,但是会有一定被驳回的风险。 对于这类产品的业绩证明材料,比较直观的是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会约定该产品的基金经理/投资决策负责人,同时需提供托管机构盖章的该产品的净值表,体现在管期间产品的收益和规模情况。 私募产品在资管平台备案时,会有投资经理/投资决策人信息填报,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此处截图也可以,体现担任产品的起始时间。 特别需要注意下的是,有些产品会采用双基金经理的形式,协会可能会不太认可其一基金经理的提供的产品管理业绩,因为两个基金经理可能会分散该产品所证明的基金经理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和协会去沟通解释。 另外,很多时候基金经理无法提供协会备案的截图或基金合同这些直接材料,比如在协会备案产品的基金经理有时会是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交易的是基金经理,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也可以尝试提供划款指令等间接证明材料,划款指令中会有相应经办和审核签字。 |
1楼 网友 2022/5/23 14:41:50 |
基金经理离职可能涉及的备案和审计程序 若基金经理同时担任所在公募基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不得不关注的是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另第47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仍然为3个月? 业界所熟知的3个月“静默期”,在公募基金行业内已经变为6个月了。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而中基协此后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在上述规定之基础上明确:“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同样适用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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