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令牌首页 金令牌猎头 十佳职业经理人评选 最佳雇主评选 加入俱乐部 《职业经理人周刊》 会员区 薪酬调查报告 | 登录 |
楼主 网友 2015/7/20 16:05:43 |
以事实为依据 判“零口供”案 2002年12月27日10:01 人民网广西视窗(高宇峰)“啪”的一声,法官法槌重重敲了下来,被告吉昌令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日前法院合议庭采取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当庭判处被告吉昌令5年徒刑。 吉昌令,25岁,系重庆市合川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哈药集团广西分公司业务员。2001年11月8日,吉昌令盗取了同事熊某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号和密码,将卡中的存款2.828万元转到其冒充熊某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存折账户中并以熊的名义冒领出其中的2.8万元。次日吉将赃款2.761万元存入建设银行,并逐步取出挥霍。被告吉昌令在侦查期间和庭前极力否认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本案被告人吉昌令在庭前极力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运用高科技作案无法取证,其犯罪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对此,检察机关承办该案的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亲自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同志一道到交通银行调查取证,把尽可能取到的证据材料一起提取,其中包括银行记录的取款人的录像带。在作案人为高智商作案,“零口供”的情况下定了作案人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