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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网友 2014/2/10 13:59:45 |
财政部近日发文称,拟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办法,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债权融资的道路或许受阻。 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一直暗中提升。为了规避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业绩考核,不少国有企业通过“假股真债”的模式融资,2013年以来“假股真债”演化为多种形式。 2014年,监管层出台的多项规定,或对该类“假股真债”有所规范。比如,某国企与信托公司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如果该基金仅有针对该国企贷款这一项业务,则该国企获得的这些贷款也需要计入负债,通过该模式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期望就要落空了。 “财政部最近发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永续债等资本工具是计入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办法,更加具体、明确,解决了此前在实务判断中的争议。”国内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表示。 2013年,借有限合伙企业融资的模式开始兴起。融资方某国企借信托公司的渠道,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国有企业作为该基金的GP(一般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信托则作为该基金的LP(有限合伙人)。这只合伙制基金只有一项业务,即是对该国企发放贷款。(详见《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3期“假股真债加杠杆”) 该模式的核心是帮助国有企业融资,但财务处理上融资方负债率没有增加,反而增加了一部分资产。“这种模式能否成功运行就在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接受这种模式,在会计处理上不将其计入负债。”参与过该模式运作的一位信托人士表示。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下称《补充规定》),要求会计师需根据企业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补充规定》中指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虽然《补充规定》中的适用范围并未指明有限合伙模式,但是该模式符合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定义,会计处理也需参考此规定。”上述会计师指出,有限合伙企业对融资方的贷款业务,融资方是需要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的合同义务,虽然这项合同义务表面看是属于融资企业与合伙制基金之间的,但实质是信托背后的资金方与融资企业之间的,因为该合伙制基金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业务。 《补充规定》中也提到,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其实,较为严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曾拒绝为该模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更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指出,要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监管层已经注意到了一系列金融创新工具被滥用的现象,也有加强这方面监管的趋势。但是只要资金方对签署抽屉协议没有意见,通过回购协议等其他模式很容易绕过各类监管措施。”上述信托人士指出。 他指出,目前一个正处操作阶段的有限合伙模式融资项目已经获得了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处理确认,应该不会受到影响。 《补充规定》指出,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